看了主题进来的朋友,那么再来看两个新闻:
1、“贵州一农民因缴不起22500元超生罚款割腕自杀”
2、“母亲状告儿子7年不回家 法院判决每年回家一次”
这两件事有关联吗?为什么要放在一起说?这两件事关联大着呐!!!
一、具有内在矛盾的几部法律
1、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夫妻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和父母分开居住的子女,有经常探望与问候父母的义务。
二、被不断强化的道德观念:孝!!
有些地方当政者甚至规定,体制内的人不“孝”的,不得提拔。
三、各位,到现在看出规定计划生育是多么草旦、又多么荒谬了吧!既然要求子女赡养父母,既然要求子女“孝”父母,那么,要求夫妻少生孩子,这不是侵害基本人权吗?因为,多生育子女,意味着将来可以更多享受到被“孝”的权利!
“任大”立法的那些“管”,脑子进屎了吗?因为,计划生育法看起来似乎是在限制生育,可是,明明那么多法律在鼓励生育!!!而计划生育按照自然法的观点,是违背基本人权的!!!
四、怎么解决呢?很简单,看看西方的经验就明白了:法律上子女不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道德上子女也不再有“孝”父母的义务;父母生育子女,完全成为父母的负担。
有能力的、道德高尚的、认为应当为社会尽义务而生养孩子的,他们会选择生育,其他的,完全可以自觉的选择不生育;本质上来说,这又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实质就是自由经济)。
现在,很多西方国家因为人口自然生育率低,表面看采取了许多鼓励生育的政策,实际上,他们并没敢在根本上去鼓励,所有鼓励政策都着眼于短期利益,例如物质奖励,假如像中国这样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生养义务、在道德观念上确立了“孝”,人口会极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