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常回家看看”

  注:本文写成与2011年,那时就有人提出“常回家看看”入法,
  今天“常回家看看”真的成了法律,觉得有必要回顾过去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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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表示对老年人的关怀,
  中国有人提案把“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
  我却觉得很滑稽,
  因为法律没办法去执行这样的一个规定,
  人们是否回家看望了老人也无法做出评判,
  出台这样的法律条文等于空头支票,
  无效。
  我以为,
  关怀老年人不是这样关怀的。
  我们的制度经常无法执行和落实,
  是因为我们看问题,试图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有问题。
  法律不能只是简单的给别人提出责任而忽略了自己的责任,
  法律不仅要鼓励性的提出号召,更要给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
  我想,如果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建树,
  那么可以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
  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每个月的某个时间,
  给雇用的工作者回家看望老人的时间,
  就像设计了一个节日,
  无论离家多远多近,这个日子就是探望老人的时间。
  这样做,法律是能做到的,
  也只能做到这个地步为止,
  法律不能再干预具体的个人是否利用这个时间真的看望了老人。
  人们是否利用这个国家规定的假日看望了老人,
  就交给道德好了。
  以清明节为例,
  即使平时不是怎么尽孝道的人,
  到了清明,也还是会去墓地祭拜一下逝者的,
  当然,不去谁也没办法拉他去,
  好坏在人心了,
  旁人,社会,总会因此而对这个人有所评价,
  这就是道德上的褒贬,
  大多数人是重视的。
  看望在世的老人也一样,
  完全可以设计一个假日,
  这样的设计本身,就是对人们的一种提醒和号召,
  人们也会因此醒悟,
  看望老人尤其相对孤独的老人们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而对用工单位提出要求,
  给人们回家看望老人提供时间上的便利与保障也是法律能够做到的,
  那也只是一个全社会都可以达成共识的规定---多出几天假日而已。
  这个节日应该叫什么节日可以探讨甚至全国征名。
  在做出这些规定后,
  人们既没有了没时间的借口,
  也会从此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最终使这个问题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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