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李天一案定性强奸案错误!建议上两会(转博客中国网)
说明 :下面是从中华论坛【热点板块】“李天一案强奸案二审”编辑推荐的两个头版文章转载来的,把两个文章合在一块起的这个题目一点没错,符合这两个争论文章的内容。因为博客中国标题字多了推荐时候网友就看不到,所以把转载的第一个文章的题目 《李天一案定性单质“强奸案”错误!》去单质两字,也没错,原来的题目没专家两字,我加的专家。请网友们知道。评论
转载文章地址: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s/hw292702568/hotword/
转载的文章之一:
李天一案定性单质“强奸案”错误!
姚鲁挺北京司法局长吴庆宝,理论水平很高值得法律人一读
你 在新浪博客上看到一篇理论家挺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的文章,细看了一下,原来是姚鲁先生写的,感到是一篇值得法律人都读一读的文章。本人算是法律科班出身,觉得现在的法学理论,一些法学研究者缺乏理论上的创造精神,读读这篇文章对我们会有很大帮助。
一 李天一等人案定性为单质的“强奸案”是错误的!
作者 姚鲁
(一)中国某些人的观念或思维害死人
知道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后,我流过眼泪。
。。。。。。下部分内容在本论坛略。
(二)李天一等人案是新型的涉法案件
我对杨女士毫无偏见。
我流泪,只是觉得杀人不过头点地,一个涉案时才十六岁的孩子,居然为到现在还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的案件:究竟是“卖淫嫖娼”?还是“强奸”?抑或是所谓“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强奸案件’”(李天一案被告方律师李在珂语)?竟被苛以十年重刑!
有些人还美其名曰从轻处罚了!
要知道,上述三种争论观点,是对李天一等五人案三种不同的定性。
卖淫嫖娼,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奸,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轮奸,是强奸罪加重情节,《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所谓“强奸案件”,情节或性质比较复杂,它不同于单纯的“卖淫嫖娼”,也不同于性质单一(单质)的“强奸”,而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可能因纠纷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换句话说,假如李天一等人案,真如被告方律师李在珂所说的是“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强奸案件’”,那么,李天一等人案,就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新的社会形态下,产生的新型的“涉法案件”,而绝对不能把它定性为单质的“强奸”案件!
这就像一个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结合,诞生出新的生命体一样。我们不能把新的生命体,称为父亲或者父亲的精子;称为母亲或者母亲的卵子,而是父精母血结合后诞生出的新的婴孩!而从目前公开披露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来看,李天一等五人案,绝对不是上述争论中的第二类,即性质单一的“强奸”案!这一点,只要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人,都会承认的!
那么,既然如此,也就是说,李天一等五人案排除了第二种单质的“强奸”案的定性,也就只剩下了,李天一等五人案究竟是“卖淫嫖娼”?还是在“嫖娼过程中实施暴力”,即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新的社会形态下,产生的新型的“涉法案件”?这些都还在争论不休,莫衷一是之中!竟把一个十六岁的孩子,苛以十年徒刑!
只要稍微有点良知和认知的人,岂能不悲?不动容?不落泪?
退一万步说,当事人(杨女士),即便承认了或被查实了,是卖淫嫖娼中因嫖资纠纷引发了暴力倾向,只要不造成触及《刑法》的伤害(这部分当事人之间可以“私了”,私了的本质不就是钱吗?),受到也不过是几千元钱的罚款,顶多拘留个十几天。可却让一个孩子身陷十年徒刑!
人间情何以堪?!!
这里要说明一下,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李天一或其他涉案人被判无罪,就会追究杨女士的诬告、伪证罪。而我认为,假如客观事实,真是李天一等在“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了法律(触犯法律,不一定是触犯了刑律,违法和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就司法角度来说,只能算是错案,杨女士是不会受到刑法的追究的。
从终极目的来说,杨女士不就是为了钱吗?这一点,无论从事后杨女士的表现以及从李天一等五人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都能得到充分的证明。为了钱,还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的吗?至于苛以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十年重刑吗?!!。
二 推翻李天一等五人案检方关键证据的方法
好,下面我从辩护的角度,运用逻辑的方法来谈一谈,如何推翻检方指控李天一等五人“强奸”证据链的方法(待续)
附录著名作家姚鲁的相关文章
著名作家姚鲁揭秘推翻李天一案一审判决辩护方略
一 李天一案一审宣判后陷入了二律背反逻辑(司法理论部分)
这部分内容在本论坛略
二 李天一案陷入二律背反逻辑的司法根源(司法实践部分)
这部分内容在本论坛略
《李天一案暴露媒体和网络舆情主流的低俗和非理性》
作者 姚鲁
这部分内容在本论坛略
【作者简介】本简介是经过通过多方渠道核实认证,有法律效力真实性,“关心少年孩子”对简介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姚鲁 中国作家、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学会会员,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分会理事,曾任诗歌报《群星诗报》主编,在国内国外诗坛港澳台诗坛影响巨大,曾任国家《科技与法律》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采访部主任和国家某杂志副主编等职务。参与过《国家使命:共和国第一税案调查》的采访和写作,这本书是一部忠实记录以吴仪为组长的国务院“807”工作组,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的长篇报告文学,是忠实记录的一个国家行动。
姚鲁的主要作品还有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国企改革备忘录》、《中国私企调查》、《人民在呼唤》、《东方之魂》、《世界最大海难》(与傅溪鹏合作)、《金都记事》、《地下歌厅》、《人民的好书记》等等等等。
其中《世界最大海难》曾在上海《新民晚报》、《贵阳晚报》、《乌鲁木齐晚报》、《中国作家文摘》、《中国妇女报》、《人民政协报》、《团结报》等国内上百家报刊连载,影响巨大。
转载的文章之二:
说法3.围绕李天一案的争论应该结束了!
囹圄者/文
围绕李天一案的争论已经一年多了,参与者多,围观者多,争论激烈,持续之久,影响面广,均开创先河。李天一三个字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一个无法抹去的符号!究其原因,在于该案的多角度曝光,全面、充分暴露了我国司法领域的乱象。特别是深刻揭示了我国司法机制及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揭示了司法腐败产生并赖以生存的深层原因。争论的参与者们从开始关注涉案的特殊主角,转而关注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更关注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航船驶向何方?通过争论,人民的法律意识被大大地激活了!他们不仅敢于向执法者说不;敢于向司法体制说不;更敢于直指法律漏洞。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向今天这样关心自己的法律!事实也证明人民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水军是极少数,只会骂人,成不了主力。
凡事有正必然有负,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必须清醒地认识此次争论暴露出来的大量的不健康因素。如:违法违规披露案情,真真假假是非颠倒,造谣惑众人身攻击,打雷骂阵乱赠“雅号”,好似文化大革命续集!长时间的无序争论,焦点问题,疑点问题不能及时得到澄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扰乱了正常的舆论秩序。结果导致人们更加深信案件背后有见不得人的肮脏;导致人们更加怀疑法律是否公平公正;导致人们更加不相信被司法腐败侵蚀的执法队伍。
争论一年多了,该画个句号了!句号如何画?首先要找准产生争论的根本原因。大量事实说明,长时间地争论不在于争论的参与者,而在于案件本身确实存在大量漏洞和疑问。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大规模清理黄、赌、毒的今天,人们更有理由怀疑李天一案的公正性。有可争论的问题才能引发持续不断地争论!最近周强院长强调“对舆论既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论左右”,值得深思!以此精神反思李天一案,人们有理由问:一个可能不该是案子的案子,一个轰动全国,影响世界的案子,争论一年多了刹不住车,有谁过问了?有谁引导了?李天一案审理与判罚离奇古怪,疑点多多,质疑声声,是为舆论左右的结果吗?哪个部门敢说对李天一案没有无动于衷?谁敢于理直气壮地说李天一案没受舆论左右?
解铃还需系铃人!然而,系铃人不肯出来解扣,怎么办?
第一、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促最高法院,依据【刑事诉颂法】第243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第二款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查明事实真相,给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一个交代,引导结束争论。
第二、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17条规定,启动质询程序。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依法答惑解疑,把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清楚,依法通过媒体向全国人民说清楚,促进结束争论。
如此“重大”案件,最高法院在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应有公正客观的阐述。人民有权知道有争议案件真相!无序争论不能放任不止!
下面再附录一个《著名作家姚鲁为李天一强奸定性错误流泪痛哭!》全文也是从中华论坛转来的:
【作者简介】本简介是经过通过多方渠道核实认证,有法律效力真实性,“关心少年孩子”对简介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姚鲁 中国作家、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学会会员,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分会理事,曾任诗歌报《群星诗报》主编,在国内国外诗坛港澳台诗坛影响巨大,曾任国家《科技与法律》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采访部主任和国家某杂志副主编等职务。参与过《国家使命:共和国第一税案调查》的采访和写作,这本书是一部忠实记录以吴仪为组长的国务院“807”工作组,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的长篇报告文学,是忠实记录的一个国家行动。
姚鲁的主要作品还有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国企改革备忘录》、《中国私企调查》、《人民在呼唤》、《东方之魂》、《世界最大海难》(与傅溪鹏合作)、《金都记事》、《地下歌厅》、《人民的好书记》等等等等。
其中《世界最大海难》曾在上海《新民晚报》、《贵阳晚报》、《乌鲁木齐晚报》、《中国作家文摘》、《中国妇女报》、《人民政协报》、《团结报》等国内上百家报刊连载,影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