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今生的故事如何改变命运?有哪些?_71岁老人被故意伤害骨折致伤致残,江苏扬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违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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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岁老人被故意伤害骨折致伤致残,江苏扬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违法人不予处罚还说是情节轻为, 是一大新闻, 是什么原因哪?
  违法人 张桂明38岁,女性,民族,汉族,年龄38岁,1975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藉地址:扬州市开发区朴席镇隆觉村红旗组.
  受害人冯须朝,男性,民族,汉族,年龄72岁,1942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藉地址:扬州市开发区朴席镇新村街(简称;我方)。
  1,事情的起因;违法人张桂明.孙定强夫妇2人在位于扬州市开发区朴席镇隆觉村红旗组24号房后,从2012年初建好厢房后(违建)被村及城管阻止,其怀疑受害人举报所为,一直将生活污水排入申请人方承包田, 受害人方多次提醒张桂明.孙定强夫妇2人不能这样做,见 受害人人老可欺,又多次挖埂毁田故意滋事。
  2012年4月23日8点左右发现张桂明.孙定强夫妇2人又挖我方承包田埂,两老人阻止违法人张桂明.孙定强夫妇2人,指责违法人错误故意滋事,被张桂明谩骂;殴打(被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张桂明先动手,出手推申请人妻子陈文英现年69岁老人,)由于年龄悬殊,可想而知人受害人二人被动送给张桂明.孙定强夫妇2人打无法还手,将受害人击倒在水泥路上围墙院门外,当时不能弹,痛苦万分,生命危险,无人救治,张桂明.孙定强夫妇2人躲避拒绝救治,半小时后受害人儿从仪征赶回报警将受害人送到朴席镇卫生院(不具备救治技术条建)摄片检查,初步认定骨折。当时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朴席镇派出所到晚上都未安排申请人到医院积极救治。到第二天才有受害人儿带受害人去人民医院救治。后在扬州苏北人民医院手术下前后花三万多元,违法人既未赔钱,也没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想而知。受害人受损伤后,没有能力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积极救治和伤情司法鉴定事宜,在2012年5月14日申请人请了仪征中立信顾兴云律师代表受害人去朴席镇公安派出所谈此事如何处理,不料未说上话,被扬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朴席派出所丁家泉所长叫顾兴云律师离开,治安案件不需要律师。拒绝律师介入。(各位专家;法律上有没有治安案件不需要律师。拒绝律师介入的。什么意思,可想而知。为什么这么复杂?)
  各位,根据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依据扬州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2012年4月23日受害人被推倒在地,其此次伤前四个多月前发生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在此基础上再次受到外力作用,造成原有骨折椎体再次损伤,鉴定意见书有这样一句话,外伤性脊柱骨折为轻伤,原有伤病和此次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起共同作用,当损伤后果达到轻伤时,应评定为轻微伤。根据这样表述受害人认为造成的伤害较重 。(请分析此次扬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朴席镇派出所收集原有伤病初期医学影像资料,缺少原有伤病身体140天恢复愈合医学影像比对资料前提下作出鉴定意见)四个多月前有损伤,受害人能来到吵架阻止违法人挖埂毁田故意滋事。说明受害人身体恢复愈合是个健康人)。按照鉴定意见原有伤病和此次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起共同作用,那么有伤病是走不到现场,或者说还需要扶柱走哪,又哪有能力吵架阻止违法人挖埂毁田故意滋事呢?可见令人生疑。前后矛盾。
  各位;受害人想说明一个事,事情的起因,谁挑起事端故意滋事问题,谁有能力动手打人,又是谁造成71岁老人严重后果,事后不赔理道歉.又不承担一分钱手术费,也没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哪个有这么牛的社会关系。请讨论
  2 被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张桂明先动手打人,但对违法人打人行为轻描淡写,以及事情起因和挑起事端故意滋事问题未说明,对违法人打伤受害人经过与事实不符,淡化违法人打伤人的情节,受害人(冯须朝)没有踢门,违法人张桂明先动手打陈文英(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张桂明先动手,出手推我妻子陈文英现年69岁老人),在谩骂吵架的情况下,矛盾激化,情绪失控,不可能有善意,事实上暴力恶意推打老人。(并非正常情况下,所以不能用推带替打人的目的)。
  首先 ;受害人发现妻子陈文英现年69岁老人被打,看到违法人张桂明打人行凶后想立即逃跑,在围墙院门外马路上冯须朝指责违法人张桂明打人行为要承担打人责认,与其理认,被违法人张桂明在围墙院门外马路上转身暴力揪打击倒地造成腰1椎体骨折。(请注意分析本次骨折非四个多月前的粉碎性骨折之特征,本次与上次不同之处没有粉碎性骨折之特征;就说明我身体在此次四个多月期间已经恢复愈合是个健康人)非陈旧性骨折。造成的伤害较重 。造成71岁老人严重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2)项。第20条(1)款有较严重后果的处罚应从重。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才算恰当。
  2012年7月3日江苏省扬州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2012年4月23日冯须朝被推倒在地,其此次伤前四个多月前发生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在此基础上再次受到外力作用,造成原有骨折椎体再次损伤,腰1椎体前缘高度压缩1/2;鉴定意见书有这样一句话,外伤性脊柱骨折为轻伤,原有伤病和此次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起共同作用,当损伤后果达到轻伤时,应评定为轻微伤(此次扬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朴席镇派出所收集原有伤病初期医学影像资料,缺少原有伤病身体140天恢复愈合医学影像比对资料前提下作出鉴定意见)
  2013年7月17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冯须朝腰1椎体前缘高度压缩2/3构成九级伤残,2012年4月23日纠纷参与度为16-44/(收集原有伤病初期医学影像资料,缺少原有伤病身体140天恢复愈合医学影像比对资料前提下作出鉴定意见)
  2013年8月6日江苏省扬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产生了严重伤害后果骨折致伤致残,还说是情节轻为,我们试图追上事态的发展,不过首先想到的问题是为什么不予处罚,什么原因哪?
  退一步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法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就算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是针对情节较轻的律条。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受害老人,陈文英现年69岁老人被打,受害人冯须朝71岁老人被故意伤害严重后果骨折致伤致残,由于违法人态度恶劣,没有调解成功,违法人既没有积极救治,也没有赔钱,更没有被安机关行政处罚,是一大新闻,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写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不严格执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包庇违法人 ?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撤销开公(朴)不罚决字(20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2)项。第20条(1)款有较严重后果的处罚应从重,所以应对违法人张桂明作出重新行政处罚决定。
  附: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受害人;冯须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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