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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省市级资深法官败于一名刑满释放的老头!事实胜于雄辩.如此冤案!!
2012年12月12日9:00—14:00,在九江中级法院信访厅,由九江中院:王永宏副院长、田中松庭长、李华副庭长、张涛法官和省高院陈少兴副庭长对谈学农就“10.14”案进行了答复和辩论。会议邀请了市(区)政法委、市(区)信访局、市(区)公安局、十里街道办等领导参加旁听,通过答复和辩论。事实和法律基本清楚,足以证实谈学农是无罪的,但法院不要事实证据、不要法律依据,蛮横地作出了维持错案不动的口头答复。并说不服你可以再往上申诉。法院如此的有法不依、草菅人命、滥用职权的一群法官,只能是一群地痞无赖加流氓!
一、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整个案子推倒重来。
法官张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本案有故意伤害和滥用职权并存的情况,但故意伤害是主罪,所以公安机关侦查合法。
谈学农(申诉人):1、我们是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暴力侵袭而实施正当防卫,就应该由检察机关侦查,公安局作为我们所在的原单位就应该回避。2、说是故意伤害就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也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原则”。即还没有侦查,先把故意伤害的罪名扣上去,再由公安机围绕着“故意伤害”来逼供、诱供来找证据,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原则”。
法官张涛:后来是以故意伤害起诉和判决的,所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是对的。
谈学农:你这还是“有罪推定原则”,用已经形成的错误结果(故意伤害罪),说明前面由公安侦查程序合法。就好比先把人打死,然后再来判前面被打死的人死刑。以后来判决死刑证明前面打死人程序上是合法的,有这样的逻辑吗?
……
谈学农:再争下去没什么意义,程序违法推倒重来吧!
二、本案定性是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据此谈学农是无罪的。
张涛:你踢一脚是有防卫性质,但后来你用拳击打他头部不属于正当防卫。
谈学农:我踢一脚是正当防卫,我没有用拳击打黄头部,即使曹祥东真的用拳打了,那也是正当防卫。理由是:
首先,曹祥东是什么情况下用拳打了黄红星的。我们出警后,找黄调查情况,黄停在院子外面,拒不接受调查,我和曹祥东牵着他的手拉他到自家院内接受调查,他伸手抓住曹祥东的睾丸不放,我踢他一脚,救下曹祥东之后没有任何人接着打他,而是郑连生下令把他带回派出所去。我牵着黄的手,把黄从地上牵起来和交通局的几个人一道将黄往停车的方向带,走了5-6米远之后,黄右手向我裆部抓来,我松开牵黄的手后退躲开,黄踢我胸部一脚。我再上步去牵黄,黄又一脚朝我裆部踢来,我右手下挡,右手被踢骨折,我手疼离开了黄,站在郑连生身边。当时手痛没顾上看现场的情形。可能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曹祥东看到我离开了,就上前帮助带黄,黄又伸手抓曹喉咙(有曹祥东法医鉴定为证,在做法医鉴定时听曹说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曹祥东用拳打了黄的头部。
黄红星,抓睾丸,踢我胸部、踢我裆部、抓曹祥东的喉咙,还有交通局的黄晓群在案卷386页说:黄一脚踢在他的裆部,他疼的难受,用手捂住。。。。。等等这一连串的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而身为警察又必须执行领导的命令带他回派出所去,为此他对我们的人身安全构成的现实危险就一直存在着。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所以即使曹祥东用拳打了黄头部,那也是正当防卫。
对照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
(1)符合起因条件。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黄一次次疯狂袭警行为足以构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符合对象条件。对象条件是指“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者”。本案中的防卫是针对袭警的当事人黄。
(3)符合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尚未结束的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构成的现实危险还没有排除”。本案中黄的一连串的袭警行为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而《人民警察法》又规定,“警察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即使命令错误,也必须执行,执行命令的后果由下达命令的领导承担”。因此我不能选择逃离。所以黄袭警对我们人身安全构成的现实危险就一直存在。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符合主观条件: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本案中我们出于保护本人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符合主观条件。
(5)符合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黄一次次行凶袭警行为,具备了对其实施无限防卫条件。所以在回到派出所之前,面对黄一次次疯狂袭警行为,我们完全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即使曹祥东和黄晓群等人真的打了黄头部一拳两拳,那也是正当防卫。原判“故意伤害”的罪名定性错误。
张涛:你们那么多人,正当防卫需要把人打死吗?你们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
谈学农:请用法律依据说话,没有法律依据的废话少说,不要浪费时间了。1.正当防卫的条件没有规定人多就不能正当防卫,也没有说防卫不能死人。再说人多也只是我踢了一脚,曹祥东打了一拳,情节并不过分。2.现场情形不是你想像的那样。黄红星很蛮横,交通局5个人扣不下他一辆车,其他方法能控制他吗?
3.我说是正当防卫,已对照法律规定的五个条件充分说明。你说不是正当防卫,请拿出法律依据。
陈少兴:本案你们上去拉他就不太合法(指没有传唤证)所以袭警防卫很难成立。
谈学农:1.我们出警时并没有打算传唤他,而是出警调查了解情况。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黄红星拒不接受询问。依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处罚。此时我们具备了治安口头传唤的条件。所以没有传唤证使用口头传唤也是合法的。
陈少兴:你们出示了证件吗?
谈学农:我们一去就亮明了身份。
谈学农:法院是一个讲法的地方,我说是正当防卫,因为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你说不是,拿出你的法律依据来,否则再争下去,你们就是强词夺理了。
法官无人回答。
三、凭什么判无期徒刑?从重的情节是什么?不看情节,只强调这是法官的权力。这不就是滥用职权吗?
陈少兴(省高院庭长):根据谈学农的身份和作用,10年—死刑,都是量刑幅度内。
谈学农:我上有领导,下有联防员,本人一个部队转业才9个多月的民警,起了什么作用,拿出事实法律依据来,全国都找不到第二起判无期这么重的,你拿不出从重的情节,从轻的情节我倒有: 1、法医鉴定无法确定是我的行为致死。2、对方有袭警行为,且不论是否够成正当防卫,最起码是从轻的情节。如果不考虑从轻的情节,说是你们的权力,那就叫滥用职权。
四、我没有用拳击打他头部
法官李华:宣读了7个人的口供,基本与我申诉书的内容差不多,只是桂凯在我掌握的99年10月18日那份口供之后,又有几份口供指控说我用拳击打了黄头部。据此,李华下结论说足以认定我用拳击打了黄头部。
谈学农:我只要10月18日桂凯这一份口供就足以证实桂凯后面的几份口供不可信,理由是:1、10月18日桂凯的口供证明他想冤枉派出所的人,但他确实没看清楚当时的情况,所以出现了与原判认定和真实情况相矛盾的口供。2、既然证实他根本没看清楚现场的情况,那他后面又怎么清楚我用拳打了黄呢?这只能证明程序违法之后原公安局长黄菊根确定以我为替罪羊而栽脏陷害所致。如果说这也叫证据,今天我要说100遍桂凯打了人,能定桂凯有罪吗?同理,在证明桂凯没看清楚之后,桂凯再说几遍谈学农打了人,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作为定案的证据不能简单地相加,而是要严格的审查,发现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正确解释矛盾,使用未排除疑问的证据,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再说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桂凯、张清的口供都是不能做为定案依据的。本案认定谈学农用拳击打黄红星头部就不具备任何证据。
李华:读了一份郑连生证实谈学农在场的口供,谈学农读了一份自己在106页本人供述“郑连生鸣枪,当时在场的人都怔住了,等人群散开,我看见黄红星倒在地上。”这段口供没有刻意的去说这时我离开了黄红星的事实,是因为我手负伤后没注意看现场情形,根本不知道此时有人用拳打了黄红星。所以没有刻意强调我不在黄身边,但是“等人散开我才看见黄红星倒在地上”的口供,又更真实的反应我确实不在黄红星的身边,正因为不在黄红星身边,所以等人群散开才能看见。这段口供更加可信。
五、法院几个违法的事实
1、我请律师去中院复印案卷材料,公安侦查笔录法院不让印,法院违法了。
田中松(中院法官):不可能,你叫律师来问。(律师沈峰于20分钟后赶到,当场证实法院档案室不让印)。
田中松:不是法院违法,是律师素质差。
谈学农:这不用争了,律师到法院复印材料,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不让印。这是事实就足够了。难道律师素质差,法院就可以刁难他,就可以违法乱来?
2、原审开庭时法院不让我对质,不让我说理。
张涛:同不同意对质这是法官的权利。
谈学农:原判证据自相矛盾,疑点很多,我要求对质,为什么不能允许?有利于查清事实的要求,就应该同意,否则法院就是滥用职权。那法律还规定被告人那么多权利干什么?只要一条,按法官的意思办就可以了。
总之,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法院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说明谈学农申诉理由错了,其中任何一条都足以推倒案子重来。任何一条都足以证实我是无罪的,请法官正视事实,正视法律,不要再遮遮掩掩了。
谈学农
2012年12月14日
九江中级法院有法不依、草菅人命、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浔城警事e点通 – 九江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