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享财富】信托兑付危机处理的方式(转载)

  信托兑付一旦出现危机,为维护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风险扩大,往往需迅速启动危机处理机制,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以降低兑付危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信托公司应迅速分析、评估兑付危机的程度,制定危机处理措施,包括资产处置方案、信息披露方案、诉讼方案、强制公证执行方案等。并按有关程序向监管当局提供危机事件报告。
  (二) 实施危机公关,进行媒体接触、沟通等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力求避免由于媒体的不实报道和社会公众的主观臆测导致公司公众形象的损害;及时收集境内外舆论情 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目前信托公司的危机公关,还未到严重程度,因为往往是最后刚性兑付,投资人满意而去,还未出现挤兑现象。
  (三)目前刚性兑付尚未真正打破,信托公司往往会采用一些应急方式,及时变现信托财产,解决流动性问题,在信托产品到期后,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
  1、 自有资金先行接盘信托财产,单一信托出现问题,自有资金可以先行接盘信托财产,当然关联交易要报银监局。自有资金不可以接盘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因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不得交易。不过也有少数打擦边球的,信托计划财产先转让给关联方或第三方,再以信托公司的自 有资金受让。
  2、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如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信托财产。资产管理公司可 以接盘信托债权,非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这主要是参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 号)。该文件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 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这种第三方接盘可以不惊动受益人,很多信托公司都采取这种方式。截至去年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的余额达近千亿。
  3、发行新信托产品去替代到期的信托产品,但违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因此往往先由关联方、第三方先接盘,再由新发行的信托产品去接盘。
  4、第三方借款给融资方。融资方借新还信托贷款,一般此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较困难,往往从私募基金等机构融资,如有的私募基金采取收购融资方股权,并在一定期限后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安排。
  5、 转让信托受益权,由关联方或第三方受让,这样让受益人退出,但这需受益人同意,往往是未到期的收益如何计算,双方要协商。 当然这些方式只是应急的措施。
  从长远来看可以采用:设立信托交易二级市场,使受益人有退出机制;成立开放式信托基金,投资多个项目,投资人根据信托单位的净值申购、赎回。
  (四)信托兑付危机处理后,信托公司还需对危机处理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完善信托业务的风控措施、风险预警体系、防范手段,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目前信托公司的风控体系可以说是一个防范各种风险的网,现在的问题是信托业务不断扩展,信托品种日益繁多,而且有时候打擦边球,使得这个网往往来不及编织,网眼也较大,粗线条的。因此就要对信托业务每个操作步骤、每个点进行分解、分析、评估,编细编密风控网。
  另外就是要动态地不定期巡视这个网,发现问题,不时增减、补充这个网。这次有家信托公司在矿业信托中出问题,栽在未发现融资方民间借贷上。因为目前的项目尽 职调查,往往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融资方银行借款、应收账款质押;在工商局查融资方基本情况、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情况;在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融资方房地产 抵押情况;在证券登记中心查融资方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情况,但融资方的民间借贷很难查清。现在已有信托计划发生这个风险,亟需在风控措施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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