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税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为后世治国理财留下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然而,在当时由于特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条件的局限,以及人们对经济规律认识的不足,税收运行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弊端。本文列举了中国古代税收八点弊端,目的在于以古为鉴,兴利避害,使税收更好的为今天的经济和社会服务。
1、税法彰显阶级特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税收法制也不例外。统治阶级凭借政治上的特权,将税收作为剥剥劳动人民的工具。因此,在税法上就体现着对劳动人民的歧视性和剥削性。例如,唐初服役制度规定:“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①。由此来看,除个别获得荣誉封号的平民外,高收入的特权阶层不仅本人而且亲属都享有免役权利,而位于社会底层收入低微的平民百姓却要承受的赋役之累,这显然有失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2、税收政策“杀鸡取卵”。许多王朝的统治者急功近利,不按照经济规律和税收规律办事,他们“竭天下之财以奉其政,犹不足以澹其欲也”。例如汉武帝为筹集与匈奴的战争经费,推行“算缗”、“告缗”政策,对偷税者处理规定:“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杨可负责执行 “告缗”政策,由于打击面过宽,处罚过严厉,在公元前115年出现了“杨可告缗遍天下”现象,使中等以上的商人几乎全部破产,失去了再生产经营的能力。② 杀鸡取卵式的政策严重破坏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消弱了国家经济实力。
3、税收附加沉重难承。一些王朝的“正税”(名义税率)并不高,但在实际征收中存在各种附加税或变相提高税率等问题,使实际税负远远高于名义税负。唐朝中后期实行两税法,表面上征收的是两税,实际上农民还要缴纳税草、钮配、折纳、青苗钱等,苛捐杂税多如牛毛③。南宋则比较普遍以大斗、大斛、斗面、加耗、呈样、预借、重催等手段加重百姓负担,使纳税额“视唐增至七倍” ④。沉重赋税将百姓盘剥的倾家荡产,鬻儿卖女。
4、税负转嫁 “劫贫济富”。由于赋税政策失当,或者是特权阶层在税法执行中转嫁税负,使低收入者承担高额税负。这种税收负向运行的结果必然导致贫富差距拉大,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例如,为分享商人利益,增加朝廷收入,从公元10年期王莽推行“五均六管”经济税收改革。政府垄断工商业,征税范围为很广,小商、小贩、手工业者、以至医生、卖药的都要交税。王莽又任命大商人做官去监督“五均六管”的执行情况。结果大商人和官吏互相勾结、贪污舞弊,转嫁税负,剥削百姓。“五均六管”政策为官吏和大商人提供了“发财”的方便之门,而一般的工商业者、小商小贩、城市贫民和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⑤。
5、“弱干强枝”税权旁落。政权弱化程度总是与国家法律的执行到位程度成正比关系,政权越弱化,法律执行越混乱。税收法律制度的执行也是如此,随着王朝统治的由盛到衰,会出现诸侯割据、土地兼并,豪强横行,赋税制度遭到破坏,税收管理混乱的现象。例如唐朝“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严重,不少藩镇各自为政,税收自征自用,中央政府无可奈何。在当时中央政府腐败无能,税权旁落的条件下,地方藩镇为扩充实力,不惜以苛捐杂税盘剥百姓。
6、收入隐蔽、财产不实。收入的隐蔽性越强,税务机关就越难掌握相关信息,偷税避税的空间就越大,反之亦然。古代的官吏富商、豪强地主为逃避赋税,千方百计隐瞒田亩数量,隐匿应税财产。南宋时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是赋税的直接或间接承担者。政府为保证赋税收入的稳定,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如“经界法、手实法、推排法”来核实田产,但是由于官员和地主勾结作弊,这些清查田产的措施往往不能起到查核财产、均平赋税减轻“下户”负担的作用。
7、代征之害祸国殃民。虽然在很多朝代都设置了专门从税收征管的官吏,如秦汉之“蔷夫”,唐之里正,明之户吏,但是限于当时的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手段落后和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等问题,这就使政府不得不依靠民间组织协助征收赋税,早期的文献资料《周礼》就有民间代征的详细记载。“包税”古称“买射”“买扑”是最为恶劣的代征方式⑦。其实质是出售的国家税权。在代征过程中,税吏和乡绅豪强互相勾结、欺上瞒下、层层盘剥,这就使百姓承担的赋税更加繁重。
8 “恶吏”恣肆横征暴敛。最高统治者皇帝和各级官吏的私欲无限膨胀是敛赋税不断增加和横征暴敛形成直接原因。《梁书·鱼弘传》记载他的执法“四尽”原则:“水中鱼鳖尽,山中獐鹿尽,田中米谷尽,村中民庶尽。”韩愈也在《捕蛇者说》中生动描写了税吏征税的情景:“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虽鸡狗不得宁焉”,这种野蛮粗暴的课税方式,造成“苛政猛于虎”的可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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