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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迪尔公司将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据悉,该案是现行《商标法》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以来,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害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的全国第一案。
1997年,迪尔公司在中国成立子公司,开始生产收割机、拖拉机等。迪尔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收割机、拖拉机均统一采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2009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迪尔公司取得“绿色车身,黄色车轮”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中耕机、收割机、割草机等,有效期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同日,迪尔公司还对该商标取得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翻斗卡车、拖拉机,有效期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迪尔公司起诉称,“绿色车身,黄色车轮”商标已成为公司商品的重要识别标识,为消费者和业界专家所熟悉和认可,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公司在生产的收割机和拖拉机上所使用的“绿色车身、黄色车轮”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2011年以来,公司发现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生产、销售,以及在网站上宣传其商品时,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对迪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识。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一般应与商品相结合,其使用中的具体形态可随商品本身的形状不同而改变。虽然迪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该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但迪尔公司已在申请书中明确声明该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并在所提交的文字说明中明确了颜色使用的具体位置和方式。通过迪尔公司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获得了显著性,并最终取得了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颜色组合商标。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收割机上使用了“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与迪尔公司的颜色组合商标进行比较,绿色和黄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近,二者在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别,构成商标相同。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以及在网站上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对迪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对于非传统商标加以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经营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想象力,创造出新颖独特的商标,借此吸引潜在的消费群体,最终促进我国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助推作用。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颜色组合商标的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审结,是对侵害非传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有益探索,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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