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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农妇告赢精神病院
“被治疗”的吴春霞获10万抚慰金,河南省精神病院自称“替罪
摘要:8月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娄涛听到一个坏消息:沈丘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从医院的银行户头上划走了15 .5万元。之前,沈丘县法院一审和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医院在强行收治一位名叫吴春霞的“病人”时,程序违规,造成了侵权。
8月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娄涛听到一个坏消息:沈丘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从医院的银行户头上划走了15 .5万元。之前,沈丘县法院一审和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医院在强行收治一位名叫吴春霞的“病人”时,程序违规,造成了侵权。
这15 .5万元,包括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上访农妇,2008年7月16日,她因“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10日,紧接着又被处以劳教1年的处罚。不过,拘留期刚满,她被强行送进了300公里外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被“治疗”132天,吴春霞月经紊乱、小便失禁,在出院一年后,她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详见南都2011年11月2日深度周刊)。
历经法院不受理等波折后,去年10月27日,该案在沈丘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当时,吴春霞被劳教和被拘留的两份处罚决定,已被先后撤销。庭审中,法院驳回了河南省精神病院要求追加曾参与送治的周口警方为被告的申请。医院败诉后,医务科科长娄涛说,这让他感到“无能又无力”,精神病院已经由协助维稳“精神病人”,变成了维稳的牺牲品,“那十几万不是赔偿款,是维稳金。”(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医院“超额”埋单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目前又提起了申诉,不过这并不影响沈丘县法院8月3日的强制执行。
据医务科的说法,这是该院建院61年来,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疗纠纷而败诉的案件。赔偿款额也创了历史新高。
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 .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仅供参考的主诉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 .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中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沈丘县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5841.1元,医疗费4302 .1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1万余元。
尽管吴春霞和医院都证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参与了对吴的强行送治,但一审判决仍认为证据不足。诉讼中,被告医院曾申请追加参与送治吴春霞的嫂子王霞,以及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为被告,因吴拒绝起诉王霞,医院又无证据证实沙南分局曾参与送治,法院都不予准许。
一审后,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了上诉。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小桥办事处参与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仍包括那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虽说被判“共同赔偿”,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未联系小桥办事处协商赔偿比例。医务科科长娄涛知道,“这根本没指望”,办事处在三次庭审中,都将送治一事推得干干净净。
吴春霞则听说,沈丘县法院曾查过小桥办事处的账户,发现无款可划。
最终,判决款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全部甚至超额埋单。在娄涛看来,这并不奇怪,“法院跟办事处都归商丘管,我们是新乡的,肯定尽着我们执行了……”
“他们是求着我们收的”
“他们一开始是求着我们收的。”娄涛说,现在,那些参与强行送治吴春霞的警察和干部,都已经不再搭理医院了。
娄涛记得,接到周口市蔬菜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的电话,是在2008年7月26日白天,“态度很好”,称要送治一个劳教人员。“我问他有没劳教手续,监护人的同意和以前的病历,他说都有,我就让他先送过来。”
为此,娄涛还留在单位加班。当晚,他等到了吴春霞及其嫂子王霞、警官张晓东,以及小桥办事处的一个干部。张晓东向娄涛出示了吴春霞的劳教决定书,她在2005年被周口市中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证明书复印件,王霞写的一份将吴春霞送治精神病院,“暂缓执行劳教”的申请书。
娄涛很快决定收治,原因是“手续很全”。自当晚起,一直到一年后被吴春霞告上法庭,他从未再想起这个病人。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规定较为笼统,仅见于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对上文中“监护人”的理解,来自《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在娄涛看来,嫂子属于此法条中所谓的“近亲属”,“张晓东还说吴春霞没有其他监护人了。”
事实上,嫂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而且,吴春霞虽然离婚,儿子未成年,但还有母亲。那张诊断证明书,也是吴春霞为了在离婚案中维权,在一家不具备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的。
但她还是刚下车,就在河南省精神病院里拥有了一张病床,入院检查显示,她体格无异常,意识清醒,未发现感觉障碍及错觉,一直坚称被冤枉,“否认有病,无治疗要求”。
但她最终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每天吃药,一周两次过电针,对她来说,那是一段比梦魇更可怕的经历。
“精神病人都会说自己没病。”医务科长娄涛如此解释吴春霞的拒绝治疗,他说亲属可以自由探望,也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治疗。但吴春霞及其姐嫂则表示,医院不许家属看她,她一直要求出院,得到的回答是“要跟公安局联系”。
病历显示,医院对吴春霞护理要求之一,便是“不得探视”。她的病情摘要则是,“反复告状3年”。
在多次以自杀相胁后,2008年12月5日下午,吴春霞结束了132天的“治疗”。小桥办事处支付了她产生的14758.70元医疗费,并接她出院。
是否精神病?无解
出院后,原本健壮吴春霞患上了高血压和高血脂,体重也比“治疗”前增加了20多公斤。在一次体检后,她开始为“被精神病”讨说法。
2009年5月,她将材料递交周口市纪检委书记杨正超。杨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决。一个月后,周口市劳教委员会撤销了一年前对吴春霞的劳教决定。在此期间,她还在周口市公安局内誊写了一份承诺不再上访的保证书,获得了3万元“困难补助金”。
维权计划渐次展开:2009年11月,吴春霞向周口市川汇区法院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侵权。一月后,她又在同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于2008年7月16日拘留其10日的处罚决定。
两起官司一开始都被川汇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经过数次曲折,最后都由周口市中院指定沈丘县法院审理。2011年3月,沈丘县法院撤销了那份对吴春霞的拘留决定,她因此获得1423.3元的国家赔偿。
劳教和拘留的处罚决定都被撤销后,吴的代理律师张春贵调整了诉讼策略,“参与强行送治的有办事处、公安局,还有吴春霞嫂子王霞,王霞被胁迫,不能起诉,公安局也暂时不起诉,重点告精神病院和办事处。”
张春贵担心的是,把公安局列入被告,胜诉难度更大,还很易被法院推诿为行政官司,但精神病院又属于事业单位,搅在一起,状就告不成了。
精神病院的代理律师似乎识破了张春贵的心思,他们坚持要求将王霞和警方列入共同被告,但被吴春霞拒绝,法院也予以驳回。与医院同列被告席的小桥办事处,也反对列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小桥办事处更辩解,他们不知道吴春霞被强行送治一事,之所以替吴支付医疗费,只是出于对辖区居民的救助。(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在2011年10月27日第一次庭审中,医院的代理人申请鉴定“吴春霞是否有精神病”,也被法庭驳回。
吴春霞表示受到了人格侮辱,代理律师张春贵也对被告席上的同行反唇相讥,“那我也怀疑你有精神病,是不是也去鉴定鉴定?”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代理人认为,附加被告,以及对吴春霞进行精神病鉴定,对查清案情至关重要。张春贵则反驳,告不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而且,现在即使鉴定出吴春霞有精神病,也不能证明她被强行收治时有病。
双方争吵了一个多小时,被告精神病院的代理人又提出,吴春霞出院时拒不带药巩固治疗,由于“偏执性精神病”容易复发、波动,所以需要法院确定其是否正处于患病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和诉讼能力,故申请延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申请,应由被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川汇区法院受理。接着,法官便宣布休庭。
刚走出法院,吴春霞就马上拨通了川汇区法院负责人的电话,对方随即承诺,一定不会受理。
几天后,精神病医院的代理律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立案,果然遭拒,“他们说吴春霞刚刚又去立案庭闹了一回,现在没人敢立这个案。”
在院方看来,吴春霞上访诉讼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检法也怕她,他们为了维稳,却损害司法公正。当然,吴春霞不同意这个说法。“法院本来就该为我申冤。”
精神病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代理律师说,她想起这个案子就感到“窝囊”:吴春霞是否患病这个本案的核心问题,居然成了无解之谜,直接导致医院败诉。
“以后会更加小心”
终审败诉,申诉无回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现在能争取的,只有对强行执行款项的异议了。
“很多死亡伤残事故的抚慰金才一两万,法院一下子就判我们赔10万。”娄涛说,医院被多执行了1000多元的利息,还有超出执行标的4000多元的划款,要了数次也没要回来。他将这十几万元称为“维稳金”:为了安抚吴春霞,河南省精神病院成了替罪羊。
那些曾“求”他收治吴春霞的人,事后对他“又客气又冷淡”。四年前的那个夜晚,娄涛还验过他们的警官证和介绍信。现在,他们就像从没来过这所医院。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始建于1951年,是河南省唯一以治疗精神、神经疾病为主的三级甲等医院。牵涉上访者的官司,在吴春霞之前,最有名的要数开封市民江帆的“被精神病”案。
1997年1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江帆不知情的前提下,根据一次座谈会的内容,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2005年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开封市教委被判赔江帆精神抚慰金两万元。在司法鉴定书被撤销后,两被告还不得不登报道歉。
在娄涛看来,吴春霞的案子和江帆一样,都是精神病院不慎卷入地方维稳工作后,被动地承担了灭火任务,沦为“弱势群体”。不同的是,江帆案时,开封有关部门还感谢医院“多担待点”;到了吴春霞案,医院遇到的只有撇清和诿过。
虽然娄涛没有披露该院每年收治的涉上访病人的数量,但表示收治任何病人,尤其是强行收治的,都会严格按规定来。曾经有地方部门想让该院开具指称上访者患精神病的鉴定,“精神病人上访不扣分”,都被坚决拒绝。“我们知道,这严重违法,被查出来要吊销医师执照。”
“社会上光骂我们黑心烂肝肺,太不公平了。”娄涛的另一个身份,是精神科的副主任医师。吴春霞案,在医院内引起不小震动,“我们以后会更加小心,谁能想到,政府、公安和家属一块儿送来的病人,你也不能收?”
另一方面,吴春霞还在为赔偿额太少而耿耿于怀。她控诉称,132天的所谓“治疗”,导致她患上心脑血管疾病,很可能还丧失了生育能力。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二审前,她还改换了代理人。
现在,她仍要继续上访。在劳教和拘留处罚撤销,又告赢精神病院之后,她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拘留、劳教乃至送治她的警察张晓东等的责任。去年,周口市公安局答复称,其所反映事项,不属法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她告到河南省公安厅,维持原答复。今年2月,她又向河南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至今尚无进展。
强行送治吴春霞的警察张晓东,4年间已经升职。8月17日下午,张向南都记者表示,周口市公安局已对吴春霞一案调查了数次,都形成有报告。“你去看报告,我不方便多说。”他很快挂断电话。
农妇吴春霞8年
1 2004年起,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等纠纷一直上访,被当地视作重点维稳对象
2 2008年7月16日,她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0天
7月25日,被周口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1年
7月26日,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12月5日,被“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
3 2009年6月8日,吴春霞的劳教处罚撤销
12月10日,吴春霞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侵权
4 2011年3月,拘留处罚被撤销,吴春霞获国家赔偿1423.3元
5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11万余元
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但最终由医院一方“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