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的通知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优惠金额。一个月内营业税收入不足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对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分开进行核算,不论其增值税收入金额多少,只对营业税收入进行审核。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月执行,当月发生的收入当月不开票,汇总到下个月开票,对开票金额汇总核算,超过2万元的,不享受优惠政策。对自开票纳税人,若当月收入不足2万元的,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将收入金额填入“免税收入”档,以享受优惠,年底时进行清算。
  三、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认定。
  四、办理流程。该业务按先办后审程序执行,先由纳税人使用《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提出申请,由税源管理所和税政科逐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依审核意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小微企业代开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报验登记;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应税劳务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报验登记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小微企业认定审核表》
  (10)月利润表和收入明细表(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分开列明)
  2、申请代开其他发票的,收取下列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应税劳务合同及复印件;
  (4)付款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小微企业认定审核表》
  (7)月利润表和收入明细表(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分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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