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地王案的四点法律分析】 SOHO中国的法理硬伤将致其落败

  日前,外滩8-1地王终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虽然法庭当日未宣判,但多位业内人士和法律人士则认为,维持原判是大概率事件。
  9月28日,笔者在北京市某区律师协会的一个内部案例交流会上,听到几位律师对该案的较为深入的法律层面分析,几位律师均来自京城较有名气的大律所,他们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剖析此案,均认为SOHO中国此官司翻盘机会不大,法理上的硬伤较多很可能导致终审判决将维持一审原判——
  分析1:被告明显钻了《公司法》漏洞
  JD所律师:从昨日该案的审理看,SOHO一方未拿出新的有力证据,符合此前外界对其只是在“拖”的判断,因此翻案可能性不大。昨日,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微博上则并未对本次二审有过多回应,仅仅是将去年一审开庭时写的长微博翻出来转发,这也被业内看做是没有更多的辩驳理由,只能选择不说。
  回顾案情可以看到,12月22日,被告致函原告需在28日之前决定以人民币42.5亿元购买,但最后却同SOHO中国却以40亿成交,这些都明显钻了《公司法》的漏洞、海之门公司的章程、合作协议等有关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购买的特别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分析2:交易结构对公司人合性不利
  DC所律师:以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意旨来看,一方面固然在于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障股东退出机制的自由与畅通。
  因此,在评判股权对外转让是否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全面衡量上述两种立法价值,探究股权转让的实质影响。
  上海外滩地王案,即是拟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之母公司的方式,完成对目标公司股权的实质控制。上述交易结构,虽然形式上未引起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实质上却对公司的人合性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分析3:交易被判无效理由充分
  JY所律师:在裁判的过程中,一审法院是根据交易结构的真实意图而非仅对公司股权结构形式化分析,当股权变动实质上影响到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时,法院为了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否定相关交易的法律效力。
  被告旨在实现一个直接的、共同的商业目的,即通过上述股权收购的模式,完成了对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的间接控股,从而实现对海之门公司享有50%的权益,最终实现对项目公司享有50%的权益。被告之间关于股权交易的实质,这属于明显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无效情形,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理由充分。
  分析4:“母协议”是法理硬伤
  GH所律师:我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小细节是一审之前,SOHO中国的法律总顾问赖楚姗离职。据称很可能与外滩地王案交易结构法律依据不足有关,此前潘石屹一直声称法律上作了沙盘演练,不惧怕官司。但也有外部人士猜测,赖楚姗对于“母协议”可能缺乏了解,造成了法律上的被动。此案开庭之前,双方已然交换了证据,潘石屹仍然在微博中称复星根本没有所谓母协议。从这点上看也可以看到被告方在法理支持层面是一个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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