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的和谐共建方法有哪些?具体方法?_【中央巡视组约谈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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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巡视组约谈侧记】
  古老中国的封建巡视制度今天被冠以新的内容:“打老虎拍苍蝇”。2014年中央新一轮的巡视又以新的形式展开,经过预约领表排号,昨天我终于得到一次与党中央委派人直接对话的机会。“老虎”太大系珍稀动物百姓难得一见,“苍蝇”太多因淤腐粪坑百姓苦忍难耐。
  想与“钦差”对话岂非易事。预约单(见附件1)谈话举报限定在非常窄小的层面(厅级以上干部),我因工作关系与他们却有联系,匆匆做了些准备后应约而来。而老百姓有多少机会能同厅局级干部打交道的?这对大多数的约谈对象来说都是望尘莫及的事。可是,平素百姓有怨无处申,偶遇钦差巡视怎能放过?忽忽悠悠的不管预约单的限定如何还是蜂拥而至。一个认识我常上北京的上访老户也来了,他是举报村长和镇长的,闲谈中我提醒他预约单的举报限定范围。在我看来他的举报注定是与中央巡视组此行目的不相关联而被立马分流。
  无论是谁能坚持见到巡视组的举报人还得冲破重重阻力。一个访民说他来沈阳巡视组被地方村镇干部堵截了3次,最后这次在巡视组驻地外被扣留,是有好心人报警110,被解救后才领到巡视组的预约单。不知我领表那天在巡视组驻地外马路中间,所见到一走在马路上的人,被一伙人到“JAC”旅行车上的人是不是他?许多举报人可能都有相同的经历。而我本人在领到预约单后也立即被地方当局派人两次谈话,询问举报内容和相关信息,要求放弃举报,不给地方“划杠”。地方法院领导更是直白:去巡视组举报投诉没有用,还得给法院划杠,说不上两句话就会被巡视组中断约谈,涉法涉诉立即被分流,对举报人和法院都没有益处。截访者从来都是秉承其上级旨意行事,不会换位思考假如是自己蒙冤受屈会怎样做。如果这些人也像习近平有过上访被抓被关押的经历,就不会如此对待弱势无助的访民了。中央信访制度改革已经纠正不以信访数量作为地方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为何地方当局还这么热衷于花大气力搞截访?其中必有缘由。
  上访的没有截访的人多。上午8点,乘车抵达巡视组驻地沈阳医学院。远远就看见黄河大街与沈阳医学院南围墙外东西走向的马路完全被警察封路,任何车辆不得入内。周围马路停放着省内挂各地牌照的警车和其他截访车辆,街道两旁站立的不是上访者而是截访的人员。黄河北大街是沈阳市南北交通的主干线,此处更是进出沈阳市的北端的交通咽喉所在,拥堵影响到正常的交通秩序给来往车辆行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在自家门口搞截访,到了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为什么此时有关领导却视而不见无动于衷?
  预约单仅告诉哪一天接谈,不告诉具体时间。起大早老远来了,被大门守卫告知下午3点是你们市的约谈时间。下午,我如约而至。虽天不作美南风大作,一个个蓬头露面略显疲惫的被约谈人仍需在沈阳医学院体育馆露天场地上,按所在城市首先通过第一道安检和等候。有地方工作人员点名排队准备上车,再次核对预约单身份证和第二次安检(坐飞机也没这样的安检),6人一组乘旅行车拉到200米远医学院东南角宾馆“致远楼”等候约谈。
  功夫不大就被引导人员领进了巡视组约谈大厅,面东一排有6个谈话席位,中间有简单隔断。巡视组接谈工作人员清一色40岁上下的年轻小伙,一看便知是训练有素干净利落。他们的职责是在辽宁发现省级领导及班子成员和厅级领导的问题线索,自然不会在与绝大多数老百姓根本不搭边的举报与投诉问题上花费更多的时间。
  我在3号位递上“反映情况登记表1”(见附件2),同时阐明个人身份。3号见我的登记表与众不同字迹清晰叙述简洁(全部打字材料),打断我的介绍,做了认真的查阅。而后抬头对我说,你是律师知道巡视组接待约谈的范围为什么还要这样举报?我反映迅速回答他:请看清楚,我反映的是省市两级纪委包庇纵容下级的问题,有事实有证据。3号又问道:你举报的纪委属于省领导班子和其下一级正厅级的范围吗?我反问道:省、市纪委领导还不够正厅吗?我接着说:你们巡视组到辽宁后我还给省纪委的民心网发出过对鞍山市司法局原领导和现任领导的举报材料,反被省纪委将该材料寄给了被举报人,这不是包庇又做何解释?我又说同时把举报材料寄给了市纪委书记,仍没有得到回应。3号表示,市纪委书记不是正厅亦不在范围内。其实,我没必要与他辩论,哪个纪委书记不是同一级领导班子的成员?我的举报没有错误。如果连省市纪委领导都够不上“苍蝇”,那么本人先前举报的市司法局局长书记只能称其是“蝇屎”而已。3号讲到我举报中所含的个人诉求和司法局领导以权谋私问题应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意思也要将举报分流处置,我对此无需作任何表示。
  此时,我拿出“反映情况登记表2”(见附件3)递上,3号没有料到这表2是举报省司法厅厅长的问题,立刻止住讲话,专注的看起材料来。按常理,像我们这样第一线的执业律师,是轻易与省厅厅长接不上火的。可偏偏让这上任不久的厅长,陷入了其前任这场与我天丞律师行政纠纷之中。虽时间不长,但他没有尽职尽责或说没做好事。3号面带疑虑的发问:你厅长为什么事被举报?我回答道:表2说的很清楚,厅长不能与中央保持一致,不关心群众利益,不顾党纪政纪对抗省领导批示,不执行国务院透明政府规定等。举报有事实,有证据。3号不再继续发问了,似乎这么大的网眼还是被他网着了一条大鱼。他打开一个档案袋,把我递交的两份表连同举报证据放入这同一个档案袋里,贴上封条,然后写上举报人所在城市和姓名,还特别注明了“厅级”二字。
  中央巡视组的约谈到此结束。
  附件1:中央巡视组《预约单》;
  
  附件2:反映情况登记表1;
  反映情况登记表1
  2014年4月23日
  姓 名 李 浚 泉 性 别 男 年龄 64岁 工作单位 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举报对象:1、张敏,鞍山市司法局原书记(兼局长)、梁世民,鞍山市司法局书记(前任局政治部主任);2、省、市纪委相关领导
  举报事实:
  反映省、市纪委包庇鞍山市司法局张敏和梁世民在鞍山市国办律师所改制中以权谋私涉嫌滥权渎职违法违宪的有关情况。
  举报人1985年从辽宁科技大学教师岗位调干到鞍山市司法局,是具有司法行政编制的国家公务员。1994年司法局组建辽宁天丞律师所被指派做负责人。我爱岗敬业2004年曾获省政府二等功奖励,为辽宁及鞍山地区的法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一、张、梁借国办所改制,将举报人公职身份人间蒸发
  2000年鞍山市开始国办律师所改制,张敏让局政治部发给我病退鉴定表填写被拒绝,司法局就在长达10余年里既不让我参加改制,到60岁也不给我办理退休手续,直到今天将举报人公职身份人间蒸发弃之不管,并剥夺了举报人的党员权利、律师执业权、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最基本人权,断绝了本人的经济来源,其行径严重违法违宪世间罕见。
  二、张、梁以权谋私瓜分国办所改制划拨编制,非法注销天丞律师所涉嫌滥用职权
  举报人从没违法违纪,张、梁凭什么如此对待一名法治功臣?原来张、梁等借改制之名,把腾出的编制,划拨到局属其他机构,同时,暗箱操作安插亲信,拒不实施国家公务员社会公开招聘制度,瓜分了含举报人在内的10几个国办所人员编制。其中张敏小姑子尚某、外甥媳妇陈某,梁世民爱人孙某等等,都是通过改制混进司法局公务员队伍的。
  张、梁为掩人耳目毁灭证据,在强占举报人编制后隐瞒天丞律师所系国办所的法定事实,2006年串通省厅律管处,扣发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所和律师执照,导致9名律师被强制转所或失业,2009年又非法注销举报人所在的律师所,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群众对张、梁以权谋私的人事腐败和律师管理的违法行径强烈不满。
  三、实名举报张、梁国办所改制违法违宪遭遇省、市纪委层层包庇
  除上述问题外,鞍山国办所改制工作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事项处理中存在违反改制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重大问题,举报人曾先后到省、市纪委多次实名举报,但张、梁依仗有后台滥用职权有恃无恐。虽有大量人证物证,但至今均未得到查处。
  2012年4月19日举报人再次向省《民心网》实名举报,获正式立案。可之后省、市两级纪委一拖再拖,市纪委负责人将案件五次延期。在举报人及网民连续追查下,9个月后被电话告知查无实据,两年过去举报人仍没得到一份正式答复,该举报信息也从网上被删除,举报从此石沉大海。
  张、梁违法违宪情节严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他们不但没有受到追究,反而对举报人给予加倍的打击报复。天丞所是国办所经省市区两地三级法院有判决认定;举报人以律师所负责人名义上访反映改制问题省市领导都有批示,张、梁硬是顶着不办,还因其上访告状被秘密稳控。举报严重受阻也是省、市纪委不履责和包庇纵容所致,在业界及全社会影响极坏。
  习主席“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讨回律师执业权、律师尊严和最基本人权,打击腐败,恢复正常国家对律师的行政管理秩序,特此举报。强烈要求严肃查处省市纪委包庇张、梁等在国办所改制中违法违宪行为,深化改革重新复查鞍山市国办所改制工作,并指令司法局立即给予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对上述举报内容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以党性人格担保,请组织查实。
  此致
  中央巡视组领导同志
  举报人 李 浚 泉
  举报证据:
  1、2000年国办发[2000″>51号改制文件;
  2、鞍山市司法局鞍司发[2000″>104号国办所改制文件;
  3、鞍山市司法局让举报人办理病退的《医务劳动鉴定表》;
  4、2008年鞍山市司法局编造申请参加改制20人律师名单;
  5、举报人所在天丞所通过2006年年检的公告;
  6、王秀学等8名律师被迫转所《律师转所审批表》;
  7、2009年辽宁省司法厅批复注销天丞所文件;
  8、实名举报鞍山市司法局国办所转制存在严重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
  9、民心网五次延期举报遇阻;
  10、沈阳中院[2007″>沈行终字第228号判决和鞍山中院[2010″>鞍民一终字第277号裁定均确认天丞律师所成立为国办所;
  11、2012年5月29日举报人给省领导被批示的控告信;
  12、2011年《中共鞍山市委信访专项会议纪要》稳控举报人文件;
  13、鞍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给司法局致函。
  (证据略详见:《天丞律师的博客》博文或照片)
  附件3:反映情况登记表2
  反映情况登记表2
  2014年4月23日
  姓 名 李 浚 泉 性别 男 年龄 64岁 工作单位 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举报对象:张凡,辽宁省司法厅厅长
  举报事实:
  举报人是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本所依法执业13年,2006年经过鞍山市司法局初审、交纳年检费,通过了省厅年检注册并登报公告。可省厅出尔反尔扣发了律师所和9名律师的执业执照(注:这是《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非法剥夺了律师所和律师们的执业权至今,成为全国首例司法行政侵犯律师执业权事件。该行为使律师所停业、律师失业,严重破坏了律师的正常管理秩序,触红线越底线滥用职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2006年起天丞所通过上访和行政诉讼请求省厅履行法定颁照职责,都因省厅位高权重受挫。省厅又于2009年非法批复注销了天丞所。2011年作为被告的省厅又以维稳名义,将坚持依法申诉的原告所负责人即举报人秘密稳控。
  2012年被举报人正式到任厅长,其明知违法行政错误不纠,延续了前任违法行政渎职滥权的一贯做法。5月,我以天丞所负责人身份再向辽宁省领导反映情况,请求省司法厅纠正错误给予天丞所和律师们恢复执业;请求省厅市局按国务院改制规定立即履行对天丞所的国办所改制职责;请求对违法行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受侵害律师所及律师个人进行行政赔偿。因律师所上访为世界独有,天丞所的合理诉求得到省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领导亲自批示要求省厅高度重视重新调查处理律师所反映的问题并安排其生活,但又遭到抵制。
  2013年1月,我再次给厅长写信:提请执行国务院透明政府指示,重视“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并申请省厅根据《律师法》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天丞律师所执业许可管理中扣照、错照、暂缓注册和批复注销等相关信息公示公开再遭拒绝。
  被举报人在政治上不能与中央保持一致我行我素,工作中知错不改不依法履责,无视领导批示,无视举报人及律师所8年之久无业可执无饭可吃,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利益问题,背离中央精神,后果十分严重。
  习主席“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的官员。为讨回律师执业权、律师尊严和律师最基本人权,特此举报。强烈要求中纪委帮助解决长期无辜遭受违法行政侵害的律师执业权生存权,依法维护国家正常律师管理秩序,对被举报人渎职滥权违反政治纪律、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查处。对上述举报内容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以党性人格担保,请组织查实。
  此致
  中央巡视组领导同志
  举报人 李 浚 泉
  举报证据:
  1、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辽宁法制报》刊登天丞律师所通过2006年年检的公告(略) ;
  2、2009年辽宁省司法厅违反法定程序批复注销天丞所文件(略);
  3、2011年《中共鞍山市委信访专项会议纪要》稳控举报人文件(略);
  4、2012年5月29日举报人写给省领导经批示的控告信
  尊敬的省领导:你们好!
  我是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一名执业近30年并具有国家司法行政编制身份的老律师。1994年鞍山市司法局组建该所(见附件1),并指派我负责该律师所的工作,我一丝不苟忠于职守使该所发展成为鞍山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律师所,为鞍山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2006年天丞所和全所律师通过一年一度的年检注册(见附件2)后被省司法厅非法扣发了执业执照(副本),省厅市局领导不但不依法行政而且告诉我律师所去行政诉讼和信访。通过7年诉讼法院对该律师所成立是国办所性质早已给予明确的认定(见附件3、4),但省厅市局始终没有对该所依照国务院2000年51号文件履行国办所转制职责,律师所及律师的执业执照被扣发至今,导致该所及律师不能恢复执业,陷律师于生存绝境。多年以来天丞所成为全国唯一的进京上访律师所,我个人成为闻名中外名符其实的失业律师。天丞律师遭受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害成为国内外罕见的典型案例,全国首例司法行政侵犯律师执业权事件在社会反响强烈政治影响巨大。
  天丞律师的基本诉求:
  一、请求辽宁省司法厅给予天丞所和律师们恢复执业;
  二、请求省厅市局按国务院规定立即履行对天丞所的转制职责;
  三、请求对违法行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受侵害律师所及律师个人进行行政赔偿。
  我们再次恳请省领导以国家法治大局为重,切实关心无辜遭受违法行政侵害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生存权,认真查处辽宁省司法厅鞍山市司法局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维护正常国家律师行政管理秩序,尽早恢复我律师所及律师的执业活动。
  此致
  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浚泉律师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注:其他省略)
  5:天丞律师致被举报人申请省厅履行公示职责信函
  《关于辽宁天丞律师所执业许可相关信息的公开申请》
  尊敬的张凡厅长: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规定,我天丞律师所自1994年由鞍山市司法局组建省司法厅审批,依法执业十三年。2006年通过省司法厅律师所年检注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见2006年7月28日《辽宁法制报》《省厅公告》)后被扣发律师所及律师们的执业执照至今,省厅并于2009年7月非法批复市局注销该所,严重影响到律师所和律师们的正常执业活动,扰乱了国家律师工作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开创了国内司法行政侵犯律师执业权先例。
  根据96年司法部41号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所年检相关规定(第21—30条略),经市局初审省厅批准公告且已证明我律师所通过省厅年检,而后省厅扣发执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08年司法部111号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所注销相关规定(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我所并不符合收回并注销律师所执业证的情形,更未发生该规定第30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情形。省厅在我所未发生法律终止情形,不经我所主动申请擅自批复市局请示注销我所,存在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是滥用职权行为。
  作为该律师所的负责人,现依法向司法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您通过互联网或平面媒体向本所及全国律师公开:一、辽宁省司法厅2006年律师所年检注册中关于扣发本所和本所全体律师执业执照决定的会议纪要,以及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二、依照司法部司法通[2004″>167号规定公开2009年注销我所的《司法行政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谢谢!
  申请人: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浚泉
  二0一三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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